重大利好!证监会放大招,督促上市公司分红,鼓励增加现金分红频次

金融界10月20日消息刚刚证监会再出利好,剑指A股上市公司分红。

10月20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金分红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

要点有:

1、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分红均衡性、及时性、稳定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有待增强,还有个别公司异常高比例分红,可能损害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及时引导规制。

2、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对不分红、分红少、财务投资规模较大但分红比例不高的公司,通过强化披露要求督促分红,沪深主板公司分红比例低于30%需充分解释原因。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

3、便利公司中期分红实施程序,鼓励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

4、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债务过高的情形下实施分红放大风险。

随后,沪深交易所发布了现金分红相关业务规则。引导上市公司合理分红。对于长期大额财务投资但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强化披露要求,引导公司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更好专注主业和回报投资者。对资产负债率高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公司,提高分红信息透明度,督促公司披露分红方案的合理性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交所:

上交所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增加分红频次。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利润分配决策程序、调整机制、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现金分红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事项,鼓励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利润分配决策程序、调整机制、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现金分红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事项,鼓励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深交所:

深交所提出对于符合分红条件的主板公司不进行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创业板公司不进行分红或者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推动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另一方面,对存在长期大额财务投资但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增加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公司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率,更好专注主业和回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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