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延续和优化实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

  中新网沈阳5月6日电(李晛)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3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并进一步优化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市场主体补缴方式。

  《通知》明确,辽宁省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5年4月底;2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符合条件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限,进一步增强了的稳定性,更加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预计2023年内将为全省参保市场主体减轻负担近30亿元。

  据悉,辽宁省人社厅将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精心组织实施,优化经办服务,实现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确保惠企减负迅速落地见效,助力企业稳定预期恢复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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